我们注意到《条例》首次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您怎么看《条例》在这方面的探索?

这里面我们注意到在深圳出台的规范中明确规范了,除了完全自动驾驶之外,其他所有相关的场景都必须配备驾驶员。驾驶员坐在驾驶位上需要随时接管,具备一定功能的自动或者辅助驾驶的汽车的控制权,那么如果你没有及时接管的话,责任明确就是归属于驾驶员了。

同时我们还看到,比如说运营类的车辆,关于这个车的所有人或者所有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次规范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还有一点,也就是说在完全无人驾驶完全自动化驾驶的这样的车里面,没有驾驶员他的责任如何认定?这里面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说,要根据当时车辆对周边的状况和状态环境的感应、感知的相关的数据进行综合评判,这点也很关键。作为车辆的所属的机构所属人来说,也是有相当的相对应的责任承担的,这点也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

总之一句话,当我们人类社会迎来高度的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环境,一方面我们要大力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安全环境建设,也包括了一旦不幸出现了相关的惨痛案例的时候,我们如何进行追责和追罚,所以说我认为迄今为止这样的一套在法律法规体系上的组合拳应该是比较完美的了。